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2025-03-31 16:34: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刁晨 | 点击量:7169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刁晨)消费者多次下单购买同品牌贴牌白酒,并均提出十倍赔偿金。“知假买假”高额索赔的行为是否应当支持?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姜某在网络购物平台的某品牌店一次性购买了600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实付货款1万余元。姜某签收货品后,发现产品的外包装印有“生肖纪念酒”的字样,与标签注明的生产企业某酒厂不符,便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酒厂涉嫌生产“生肖纪念酒”。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向姜某出具《调查回复》,载明“经调查核实,某酒厂未生产食品名称为生肖纪念酒产品”。遂姜某认为某品牌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被告某品牌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另查明,姜某曾先后两次向山东省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案被告销售的产品并非某酒厂生产,诉请退还购物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除此之外,姜某在其他法院还有涉诉案件8件,案由均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其诉讼请求均为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购买的生肖纪念酒的标签上注明生产企业为某酒厂,但经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某酒厂未生产生肖纪念酒产品,因此姜某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冒用他人生产厂家的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姜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姜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前提是其所购买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案涉产品存在冒用他人生产厂家问题,但该问题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并不必然意味着案涉产品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已给其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或经检测该商品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应审慎判定其性质。此外,姜某一次性购买的白酒数量多达600瓶,已远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且姜某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以同一产品问题在其他地区多次提起诉讼。故对于姜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在正常消费范围之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诉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若是其消费行为已经突破一般消费者范畴,其行为目的已经不是单纯的为了个人消费,而是故意购买其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欲利用法律规定恶意索赔实现其盈利目的,其行为已经偏离了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